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主要措施內容如下:
一是,鼓勵和倡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股份鎖定期的要求,并切實履行其就限制股份減持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過橋減持”。明確有關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出讓方、受讓方的減持數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后規范、理性、有序減持。
四是,進一步規范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
五是,健全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報告、備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精準式”減持。
六是,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誠信義務,防范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
七是,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其持股應當合并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他人持有的方式變相減持。
九是,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對于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
十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減持行為,對于利用減持進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加強稽查執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附 1: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就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有關股東減持股份行為答記者問
一、問:此次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有關股東減持股份行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于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一套規制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公司股份的規則體系,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后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在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現行減持制度在穩定市場秩序,引導上市公司股東規范、理性、有序減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減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上市公司股東集中減持套現問題比較突出,市場反映強烈。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主體利用“高送轉”推高股價配合減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等行為時有發生,等等。這些無序減持、違規減持等問題,不但嚴重影響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預期,也對二級市場尤其是對投資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產業資本的大規模減持,不但會令股市承壓,危害股市健康發展,也會給整個宏觀經濟帶來危害,使實體經濟面臨“失血”風險。如果任由這種現象存在,將會嚴重擾亂市場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場交易機制,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利于證券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必須依法予以規范。
二、問:修改后的減持制度從減持數量、減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股份行為作出了要求,是否限制了股東正常轉讓股份的合法權利?
答:總的來看,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問題既涉及股東正常轉讓股份,也涉及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維護。一方面,股份轉讓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必須予以尊重和維護;另一方面,股份轉讓又直接涉及市場秩序穩定與其他投資者權益保障,必須進行規范,確保有序轉讓。《公司法》第144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美國、香港等有關境外證券市場大多也從限售期、減持方式、減持數量、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以“疏堵結合”的方式對大股東及董事、高管的減持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
此次修改完善減持制度,基于“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合理規制、有序引導”的原則,對當前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反響強烈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體制度規則時,通盤考慮、平衡兼顧,既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也關注市場的流動性;既關注資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資本形成功能的發揮;既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應有權利,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既考慮資本市場的頂層制度設計,也關注市場面臨的現實問題,著眼于堵塞現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市場信心。
三、問:此次修改減持制度,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減持股份的數量作出了限制,是否會對市場流動性和投資者預期產生負面影響?
答: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完善后的減持制度進一步引導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股份,有利于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因此,修改后的減持制度將更有利于引導產業資本專注實業,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對投資者預期的影響,應該說皆是正面的。下一步,我會將繼續貫徹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加大對違法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于減持過程中涉嫌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法,從嚴懲處,確保市場主體嚴格遵守制度規范,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和穩定。
四、問:此次完善減持制度,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有何修改?
答:本次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后的減持規范。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適用范圍。對于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四是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五是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六是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并計算。七是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范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五、問:證監會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繼發布了有關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這次又出臺了新的制度規則,規則變動是否過于頻繁,不利于市場形成穩定的預期?
答:2015年7月,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我會發布了證監會公告〔2015〕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的行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號文》到期后,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我會制定了《減持規定》,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的減持行為作了較為系統的規范。此次修改減持制度,是在充分總結前期經驗,并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六、問:修改后的減持制度是否會增加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p>
答: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我會在修改完善減持制度時,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作出了專門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會將進一步研究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機制,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問:減持政策調整對鎖定期有無影響?
答:減持政策調整不涉及首發鎖定期問題,首發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41條,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此次減持政策調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問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以及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行對象通過競價方式認購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有關主體應當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鎖定期的規定。
附 2: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附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 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并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范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